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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部和国家疾控局将11种污染物纳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

环境部和国家疾控局将11种污染物纳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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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/06/30 18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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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:
环境部和国家疾控局将11种污染物纳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

 

环境部和国家疾控局将11种污染物纳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

关于发布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(第二批)》的公告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有关规定,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(第二批)》(见附件),现予公布。

  排放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》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相关规定要求,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,评估环境风险,排查环境安全隐患,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,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。

  附件: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(第二批)

  生态环境部

  国家疾控局

2025623

  抄送:工业和信息化部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生态环境厅(局)、疾控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、疾控局。

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624日印发

 
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,保障公众健康与水生态安全,近日,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了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(第二批)》,将11种(类)具有持久性、累积性和毒性的水污染物纳入名录,包括:铊及铊化合物、氰化物(易释放氰化物)、五氯酚及五氯酚钠、苯、甲苯、硝基苯类物质(2,4-二硝基甲苯)、苯胺类物质(邻甲苯胺)、1,1-二氯乙烯、六氯丁二烯、多环芳烃类物质(包括:苯并[a]蒽、苯并[a]菲、苯并[a]芘、苯并[b]荧蒽、苯并[k]荧蒽、蒽、二苯并[a,h]蒽)和二噁英类物质(包括: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、多氯二苯并呋喃)。2019年,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(第一批)》收录了10种(类)物质。现已公布的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》共包括21种(类)物质。

排放《名录》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相关规定要求,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,评估环境风险,排查环境安全隐患,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,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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